近日,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洛陽杜康)與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白水杜康)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終審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白水杜康向洛陽杜康支付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萬元,并責令停止生產侵權產品?! ?/p>
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上世紀80年代初,河南、陜西兩省的伊川、汝陽、白水三地的杜康酒廠,都爭相注冊杜康商標。
1981年12月15日,在商標局與輕工業部、商業部協商后,決定核準伊川縣杜康酒廠的杜康商標,汝陽、白水兩酒廠使用,注冊號為152368。
198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式實施,杜康商標面臨新的問題。業內人士介紹,1983年之前,商標注冊是沒有時間概念的,《商標法》實施后,規定的是有效期十年,之后要繼續用,需要續展,并簽合同。為了確認伊川、汝陽、白水三個杜康酒廠使用杜康商標的法律效力,1983年7月,商標局召集三個酒廠有關負責人參加座談會,討論杜康商標的使用問題。座談會的結果是:商標擁有人伊川杜康酒廠分別和另外兩家簽訂杜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995年3月,陜西白水杜康一方申請注冊“白水杜康”商標,并于1996年12月被商標局核準,核定使用商品是白酒,白水杜康酒廠獲得“白水杜康”商標。
2009年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01年,伊川杜康曾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要求撤銷“白水杜康”商標,不過,該申請被駁回,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白水杜康”商標的形成具有歷史原因、雙方商標長期使用,形成不同市場等原因,未撤銷“白水杜康”商標。
洛陽杜康的下屬公司河南杜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在2008年底,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其撤銷“白水杜康”商標所做出的爭議裁定,被一審法院駁回。
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合并,合并后的企業更名為洛陽杜康,“杜康”商標歸屬于伊川杜康酒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杜康酒祖公司”),洛陽杜康持有杜康酒祖公司49%股權。2012年9月,杜康酒祖公司與洛陽杜康簽署商標普通許可協議,將“杜康”商標許可給后者使用。
在洛陽杜康整合了河南省境內的兩家杜康,并進行品牌推廣之后,也在全國各地就白水杜康的“商標侵權”問題做出舉報和起訴。
據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5月3日,該院受理原告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被告洛陽市洛龍區國燦百貨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并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p>
判決書顯示,洛陽杜康請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酒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萬元,判令國燦百貨商行停止銷售侵犯洛陽杜康公司“杜康”商標使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損失2萬元。
對此,被告白水杜康公司稱,被告作為杜康商標共有人,依法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加注本企業名稱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標;“白水杜康”商標經過長期使用獲準注冊,在消費者群體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獲得消費者的高度認可,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稱號。經審理,洛陽市中院一審判決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損失1萬元。
一審宣判后,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均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于2017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p>
據河南省高院民事判決書(2017)豫民終857號顯示,1993年,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面臨續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關部門和企業協調,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未能就商標繼續許可使用達成一致意見。至此,雙方的許可使用關系終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綜上所述,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標的共有人,在《關于“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到期后,其也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p>
二審判決還指出,因為歷史原因,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冊商標非常接近,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各自的商標進行使用,以達到區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隨意變造商標,造成市場混亂。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標識時,并沒有將“白水杜康”四個字作為一個整體使用,“杜康”兩字和“白水”兩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兩個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權商品盒體上,“杜康”兩字單獨用褐色顯著標識,左上側方上下排列的“白水”兩字除字體更小外,顏色亦與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費者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杜康”酒混淆與誤認?! ?/p>
關于“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稱的問題,河南省高院認為,自伊川縣杜康酒廠將“杜康”注冊為商標并持續使用后,“杜康”已經成為一個白酒品牌,完全具備商標所應具備的識別和區分酒商品來源的作用,并沒有弱化為酒的通用名稱?! ?/p>
據此,河南省高院判決陜西白水杜康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洛陽杜康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白水杜康公司在法院要求其提供被控侵權商品相關賬簿資料的情況下,拒不提供,亦無證據證明該賠償數額不當,由此維持一審判決:白水杜康公司須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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